公共政策案例分析(公共政策案例分析大赛作品)
以下六种情况可以申请迁入“公共户”:
第一,房屋产权交易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可迁入“公共户”。
第二,因离婚后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可迁入“公共户”。
第三,因离职户口须从原单位集体户迁出,现单位无集体户,且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可迁入“公共户”。
第四,因房屋交易所有权变更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变更,现房屋权利人申请将原户内人员迁出的,原户内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迁出的,可迁入“公共户”。
第五,新生儿亲生父母一方户口在本市“公共户”内,且新生儿无法在本市其他地址申报出生登记的,可在其亲生父母户口所在“公共户”内申报出生登记;
第六,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办理户口市内迁移的。
有政策的,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 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 答:申请材料大致分为基本材料和相关证明两部分。
1、基本材料 (1)申请人在本市确无他处落户的相关证明;
(2)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或已购置房屋后必须办理户口迁移的书面承诺。
2、相关证明 (1)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明;
(2)存在家庭矛盾的须提供相关情况证明(经社区民警审核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