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经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旅游法》分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10章112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根据我国《立法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及理由:
《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当遇到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